浅析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现实意义(2)
2014-10-24 01:04
导读:这无疑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从面向公开征求意见,到草案审议时的现场直播,对公民意见的广泛采纳,物权法无不闪耀着现代立法的光彩。尽管立法的程序
这无疑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从面向公开征求意见,到草案审议时的现场直播,对公民意见的广泛采纳,物权法无不闪耀着现代立法的光彩。尽管立法的程序民主化还有待改进,但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我们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包括召开座谈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今后,我们要不断经验,在草案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③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在间接立法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权,体现了在代议制下的民主立法。
三、 立法民主化的现实性选择 卢梭民主立法思想所主张的是全体人民直接立法。但由人民直接立法的方法在现代一直遭到非议,不仅仅是因为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他们认为直接民主高、风险大,容易导致对抗和情绪化,直接民主无程序,容易产生暴政,因此是假民主。而间接民主切实可行,更理性,能维护个人自由,防止多数暴政。确实,在现代国家里,曾经存在于古希腊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几乎已经绝迹,只在有些国家尚有部分残迹。如瑞士确认公民有对联邦宪法修正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对于联邦法律或一般决议,在经议会两院通过公布后的90天内,在未生效以前,得经3万公民或8个邦的要求,由公民表决采用或否决。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这样的国家也要基本算成是间接民主国家。间接立法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季卫东教授对此曾有论及:“随着社会分化和复杂性的增大,专业性的法案起草机构和委托立法方式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里存在着立法程序的民主主义原理和职业主义原理之间的张力。”④而间接立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避免了对私人生活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适应了现代国家对民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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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卢梭所意识到的问题凸显出来:在间接立法下,如何能保证依然是人民的意志在进行统治?要解决这个问题,必定要通过现代立法程序的本身寻找出路,因为民主的法律化离不开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反之,若没有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就会使民主的法律化没有保证。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涉及许多方面,比如,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公众广泛而积极的参与,实行立法公开制度、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加强对立法的监督等等。
我国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广大人民层层选举所产生的,具有来源的广泛性。在立法起草的人员方面,如季卫东教授所言,由于社会分工的分化,必然要由专业人士来负责,但同时也应注重组成人员的合理性结构。在英国“事实上议案并非真正有议会制定的,他们实际上又若干个通常在一起紧密合作的小组从原则到具体内容经过反复斟酌后制定出来的,这些小组包括:第一,
政治家;第二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者;第三,部门的;以及第四,起草人。”⑤由此可见立法草案起草者的的专业性与多层次性必须兼顾。然而,由少数人起草关乎人民大众的法律,必须将人民的意志贯彻其中。这样就必须设立一个能使大众意见汇集并反映到立法中的程序接口。立法听证会无疑是其中非常好的方式之一。美者基夫和奥古尔认为,“国会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主要作用在于:了解事实,听取各方的意见,宣传法案及其可能的结果,把‘人民的意愿’告诉立法者。”⑥另外,还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汇集人民的意见。但即使有了如此多汇集意见的方式和途径,间接立法与民主之间张力更为重要的体现于人民的意见必须通过对立法者施加实质的影响才能在立法中体现出来。而立法机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听取意见,这取决于公众对他施加的压力。首先必须要有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公民能有机会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扩大社会力量对立法的影响。公众意见的表达如果仅仅是以个体的形式表达出来,则难以发挥影响立法机关的力量;同时个人由于自觉自身力量的渺小,又造成他失去表达自己要求之愿望。这也很容易造成立法机关凌驾于民意之上。在代议制制度下面,社会自发组织起来的利益群体的存在,是立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利益集团以集体的力量反映群体中个体的共同愿望,能使弱小的声音汇集成更大的声音,必能更大地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而由于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都向立法机关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就可以使立法机关成员获取充分的民意信息,防止立法决策的失误。⑦
四、 结语
立法的民主主义与代议制下的职业主义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直接民主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已属不可能。但正如卢梭启示给我们的,民主派生于我们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民主化的立法是我们应当坚定追求的目标。在间接立法的情况下,要保证立法能够贯彻“人民的意愿”,必须加强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使人民大众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反映到立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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