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山诗学中的“量”与“法”(1)(2)
2014-12-08 01:16
导读:第二,“现成”义(直觉,非思考,不假思索) “现成”,即“一触即觉,不假思量计较”,指的是审美的直接性、直觉性、非思考性。着重于识与境交
第二,“现成”义(直觉,非思考,不假思索)
“现成”,即“一触即觉,不假思量计较”,指的是审美的直接性、直觉性、非思考性。着重于识与境交会时,“识”的反应状态。如果“就他作想”,“沉吟推敲”,如“僧推月下门”等,便属“妄想揣摩,如说他人梦”[8],是所谓“比量”、“非量”而非“现量”。船山曾说:“‘欲投人处宿,隔水问樵夫。’则山之辽阔荒远可知,与上六句初无异致,且得宾主分明,非独头意识悬相描摹也。‘亲朋无一字,老病有孤舟。’自然是登岳阳楼诗。尝试设身作杜陵,凭轩远望观,则心目中二语居然出现,此亦情中景也。孟浩然以‘舟楫’、‘垂钓’钩锁合题,却自全无干涉。”[9]所谓“独头意识”,船山在《相宗络·三量》中,以龟毛兔角为例,说明“梦中独头意识”是“意”中所起的妄想,属于错误认知的“非量”。因此,“见诸尘境,俱成颠倒”。不能像“现量”般,诗人于创作时,能够捕捉突如其来的灵感。
第三,“现实”义(显现真实)
在唯识学看来,通过“现观”所把握的“现量”,船山的“显现真实”常以“神理”说之:“以神理相取,在远近之间,才着手便煞,一放手又飘忽去,如‘物在人亡无见期’,捉煞了也。如宋人《咏河鲀》云:‘春洲生荻芽,春岸飞杨花。’饶他有理,终是于河鲀没交涉。‘青青河畔草’与‘绵绵思远道’,何以相因依、相含吐?神理凑合时,自然恰得。”[10]
“神理”自然恰得,非一般思考及言诠所能穷究。审美直观中的“理”是感觉真实。船山说道:“含情而能达,会景而生心,体物而得神,则自有灵通之句,参化工之妙。若但于句求巧,则性情先为外荡,生意索然矣。‘松陵体’永堕小乘者,以无句不巧也。然皮、陆二子,差有兴会,犹堪讽咏。若韩退之以险韵、奇字、古句、方言矜其饾辏之巧,巧诚巧矣,而于心情兴会,一无所涉,适可为酒令而已。黄鲁直、米元章益堕此障中。近则王谑庵承其下游,不恤才情,别寻蹊径,良可惜也。”[11]其中“体物而得神”,于儒家言,源于船山以形下世界的人间秩序,即为形上宇宙和谐秩序的下贯,外在一景一物,都含生生之德,固情景交会,?假思维计?而能得其“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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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诗之“法”
法,犹度也,即衡量客观事物的标准。船山论诗之“法”,其要旨在于批“死法”,倡“活法”。
我国传统的诗论中,诗一直是被人们看作是抒发情性的文学样式。刘勰说:“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12]船山论诗的“法”,可以说与中国传统诗论一脉相承。他指出:“《乐记》云:‘凡音之起,从人心生也。’固当以穆耳协心为音律之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说,不可恃为典要。……足见凡言法者,皆非法也。”[13]在船山看来,
音乐也好,诗歌也好,重要的是要“从人心生”。诗歌之“法”,以情性为准,凡是束缚情性的“法”,都不能称之为“法”,都是“死法”。不少人常常以死法来束缚诗歌的本性,人为地规定了许多诗法,诸如“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法,转韵立界限的法、景情相配的法、起承转收的法等。船山深恶痛绝,称之为“画地成牢以陷人者”,是“陋人之法”。他说:“非法之法,则破之不尽,终不得法”。[14]因此,在《姜斋诗话》中,对这种“非法之法”、“陋人之法”,船山先生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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