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与“必然性”----克里普克对康德的错(8)
2015-03-06 01:22
导读:(2)第二种理解下的“特殊个人”与“能……”的一致性 第二种理解下的“特殊个人”貌似特殊,实则代表一般的认识者或代表人类的认识能力,“特殊
(2)第二种理解下的“特殊个人”与“能……”的一致性
第二种理解下的“特殊个人”貌似特殊,实则代表一般的认识者或代表人类的认识能力,“特殊个人”无特殊性。人类认识能力与特殊个人的关系是:特殊个体只能作为这种能力的一个代表或一般可能性出现,没有任何特殊性。某一个“特殊个人”以某种方式认识了某个真理,那表明人类能够那样认识该真理;某“特殊个人”能认识某个真理,也就表明人类是可以那样认识该真理的。
对于先天真理来说,存在一个尚不知其份量的问题:
如果只是后天地认识了它,而没有先天地认识它,这个先天真理怎么与只能、因而在事实上也只是被后天地认识的后天真理区别开?
事实上被后天地认识了的先天真理,必须在原则上也能被先天地认识,这一点才有本质的重要性。“能……”与“事实上……”不在同一个层面,后天地认识了一个先天真理时,怎么也认识到了这个真理是先天的而不是后天的呢?这对克里普克是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我们还得拭目以待。
表面上,有可能一个先天真理在事实上是被后天地认识的,从未被先天地认识。可是,若仅仅是那样,它是先天真理、“能被先天地认识”这一点就无论如何也显示不出来,它与任何一个后天真理还怎么区分呢?所以,
一个真理若是先天真理,它必须是在事实上被某些特殊个人先天地认识了。
唯有如此才能表明它是先天真理,才可以与后天真理区别开。所以,对于人类一般意识来说,“事实上被先天地认识了”与“能被先天地认识”没有什么区别,“能先天地被认识”与“事实上被先天地认识”完全是统一的29。然而,
这使得“能被先天地认识”与“事实上被先天地认识”根本没有区别,不是克里普克直接需要的结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克里普克的“特殊个人”
克里普克的“特殊个人”虽然表面上不是上面的第二种理解,但却必须以它为基础,必须与之一致。
当克里普克讲先天地认识、后天地认识某个先天真理的时候,不管他心目中的“认识者”即“特殊个人”是不是康德的人类认识能力,“特殊个人”都必须能够认识该真理,否则何谈“特殊个人”如何认识、是先天还是后天地认识了该真理呢?所以,
克里普克所说的“特殊个人”能认识或认识了所说的真理,是他讲认识方式的前提或要求。
但是,如果根本没有任何特殊个人能够认识或已认识某个真理,克里普克的前提或要求就落空了,他根本无法再有意义地讲认识方式了。克里普克需要有人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了该真理,在此之后才有可能细谈是先天地还是后天地认识此真理等。显然,这要求的恰好是“存在特殊个人”能认识或已认识那个真理。可见,
克里普克如果要保持概念的一致性,就必须在人类认识能力的意义上理解“特殊个人”,理解“特殊个人”后天地认识先天真理的可能性30。
同时,根据前面的结论,也必定存在“特殊个人”事实上先天地认识了任何先天真理,否则先天真理是真理、而且是先天地真理就无法肯定下来。这样,克里普克要想谈论后天地认识先天真理,只能一种可能:
存在特殊个人能够或在事实上后天地认识某先天真理。
当然,克里普克不必证明对于任何先天真理都存在着后天地认识它的可能性。克里普克没有作这么强的结论,他只要证明对一个先天真理存在后天地认识它的可能性,就证明了自己是正确的。克里普克的“特殊个人”依赖于上面的结论,他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就应该是发展了康德思想。
在“附录”中,克里普克还讲到了认识者的问题,他说先天知识这一概念是对“standardhumansort”而言的,所以他所说的“特殊个人”应该就是人类认识能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从任一个人对某个真理的关系:或者(能)认识、或者不(能)认识该真理这一平凡的事实,通过引入克里普克的两种认识方式(“(能)先天地认识”和“(能)后天地认识”),可以推出任何一个特殊个人与某一先天真理都存在三种关系:(能)先天地认识、(能)后天地认识及不(能)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