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6)
2015-03-31 01:22
导读:根据列维纳斯的批判,我们可以有进一步的发现:所谓各种文化都认可的、据说可以作为第一普遍原则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面上似乎表达了对
根据列维纳斯的批判,我们可以有进一步的发现:所谓各种文化都认可的、据说可以作为第一普遍原则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面上似乎表达了对他人的善意,其实隐藏着非常典型的主体观点霸权,它的思维出发点仍然是“己”,它只考虑到我不想要的东西就不要强加于人,根本没有去想他人真正想要的是什么,这意味着,我才有权利判断什么东西是普遍可欲和什么事情才是应该做的,我的心灵才算是个有资格做决定的心灵,而他人的心灵和思想根本不需要在场,我可以单方面决定普遍的价值选择。这就是主体性的霸权。
取消他人的价值决定权是非常严重的错误,这里存在着深刻的权利之争,它是知识权利之争,它是关于知识的政治斗争,即谁才有权利决定什么算是合法的或正当的知识,或者说,谁才有权利决定什么算是有价值的东西以及什么算是正当的事情。知识权利不仅是政治权利,而且是最根本的政治权利。所以,即使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金规则的确表达了善良意志,这种
心理学的解决方式也没有能够真正解决我与他人的公正关系问题。可以说,伦理学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心理学,无论是康德式的善良意志还是孟子式的良心,而只能指望一种
政治学的解决,即必须能够使得我与他人同样拥有知识上的政治权利。
可以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主体观点在伦理学中是不合法的?我们知道,主体观点首先是一种知识论观点,是关于如何“看”世界的方法。在“看”事物时,不需要征求事物的同意,我想怎么看就怎么看。在纯粹知识论里,主体观点虽然不见得是最优的(它所欠缺的视角太多),但却是合法的。但是在其它地方,主体观点就失去了合法性。例如在交往问题中,我就不可以想怎么就怎么随便“看”别人,因为问题已经由“看”变成了“说”和“听”,其中关键还落在“听”上,我们不得不去听别人说什么,否则交往不成立,在这里,主体观点的合法性就已经很可疑了。当进入到“做”的问题,即共处或合作的问题(做任何事情都涉及他人),主体观点就完全不合法了,因为生活问题的基础是存在论而不是知识论,把知识论的原则推广到存在论中去是不合法的,显然,他人不可以被处理成像物那样的“对象”,因为他人意味着我所化不掉的外在精神,他也将按照他的精神去做事情,而且我要做任何事情都不得不与他人一起做(至少是间接地与他人一起做事情)。因此,在存在论所控制的领域里,他者性(otherness)就必定成为替换主体性(subjectivity)的最高原则。
中国大学排名 当把他人观点计算在内,道德原则所考虑到的变量就有了巨大的变化,既然增加了必须计算在内的变量,我就有理由认为应该把金规则修改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其中境界却天上地下。在“由己及人”的方法论中,可能眼界只有一个,即“我”的眼界,而“由人至人”的方法论则包含了所有的可能眼界(allpossiblehorizons),这样才有可能尊重每个人。这个把每个人的精神考虑在内的方法也可以称为“无人被排挤”的原则。这一改变非常必要,它可以根本改变我们思考价值问题的思路和角度。在这里它意味着一条关于选择任何共同伦理的元规则,这个元规则蕴涵着彻底的公正,可以表述为:(1)以你同意的方式对待你,当且仅当,你以我同意的方式对待我;(2)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建立自己的文化目标、生活目的和价值系统的权利,即建立自己的关于优越性(virtue)概念的权利,并且,如果文化间存在分歧,则以(1)为准。这是学术版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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