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4)
2015-11-10 01:47
导读:与之相反,我们可以听到另一方面的事例,就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宜。美国中部的密苏里州有个泰姆茨比奇小镇,这里的居民们每在夏
与之相反,我们可以听到另一方面的事例,就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宜。美国中部的密苏里州有个泰姆茨比奇小镇,这里的居民们每在夏日饱受非封闭公路上的灰尘的侵扰。为了防尘,从70年代开始在公路、牧场涂上了废油。其后几年镇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飞鸟隧地而死,猫狗突然死掉,牧场里的马猝死;居民们或染肺癌、肾癌、喉头癌,或得肝病,或有孕妇小产。查证其原因是在十年后的1982年。联邦调查局发现上述所涂废油是有害的,而在70年代当时,企业和科研人员尚不自知。
泰姆茨比奇的居民们生活于有害的环境中,他们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对此自由主义者们应主张以何种政策解决呢?大约要指控生产有害物质的企业,可是随着有害物被暴光,那些生产企业已濒临破产边缘。自由主义者会进一步出策将企业相关人员投入监狱,然而这些对蒙受灾难的居民们没有什么补益。
给自由主义者留下的唯一出路是给被害者以相应的补偿,然而或因加害者不明确,或因加害者没有补偿能力无法实现补偿,自由主义只能诉诸政府。但这也是自由主义者无法落实的。因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最小国家,最小国家的有限财政去做此种补偿事,未必是公道的(P. Wenz,environmental justice,PP.66-67)。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类似的有害物不断产生出来,类似事件将不断发生。自由主义无法提出可以解决时蔽的政策,他们距环境正义尚有距离。
自由主义主张财产私有,尤其强调土地私有是财产私有的出发点。一旦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结亲,各经济主体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如果有利可图,那块土地的环境的堕落一般是不可免的。印地安人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力投放于自然中,与其说自然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不如说劳力投入所得自然生产物属我,而自然永远是全部本身。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持有此种见解呢?(Andrew Mclanghlin,Regarding Nature Cadbur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3,p.24)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印地安人只将自然的产物归已,而将自然全体归大家,不归任何人,他们的生活理念是环境亲和。比较起来,反对自然私有的马克思主义比自由主义更具自然亲和意义,至少这种理念排斥为了个人利益而恶用自然。事实上,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前苏联在其初期采取了自然亲和政策。1920年,南乌拉尔被定为自然保护区。在那里除了科学研究所需,狩猎、垂钓被禁止,就是一个鸟卵也是不许乱动的。到1935年,莫斯科人口被限定为不超过500万,在其外廓设计了
生态学的保护计划(Ibid.,p.49,53)。自然属人公有,依据中央计划经济的社会体制,如果实施生态亲和的政策,在自然保护方面会是十分有效的。然而这种计划及其实施未能持久,很快就夭折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首先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产业主义。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侈谈正义是徒劳的,但他并未否定正义本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立了,消灭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分配的正义理念。这里有两种正义的理念:其一是在生产手段公有化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二是到了发达的共产义阶段则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Z.I. Husami,"Maxi On Distlibn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numeric allies 8(1978),pp.27-64,Replanted in b.Jessop (ed),Karl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hell thought Colton:Routed,1990,V.IV,P.432, 435)
如何看待环境问题上的适用性原理是十分犯难的事情,这个问题并不直接与分配问题相关,而是引向原理框架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谁需要?由什么内容来决定?问题可以是环境亲和的,也可以与此相反。但在这个需要是人的需要的情况下,在最低的生之需要的条件下,环境正义也符合生态(eco-justice)。然而人的需要不会限制在生之需要的底线,就连共产主义也是建立在压迫自然的产业主义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