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的一种存在论观点(2)
2016-01-14 01:03
导读:叶秀山认为,自由问题被真正形上学化是康德的贡献,而且,自由被引入到形上学,是对希腊以来的形上学结构的突破,这个看法非常正确。显然,只有当
叶秀山认为,自由问题被真正形上学化是康德的贡献,而且,自由被引入到形上学,是对希腊以来的形上学结构的突破,这个看法非常正确。显然,只有当自由成为形上学问题,才有了关于人的形上学问题,而这此之前,形上学是关于物的,只有自由才突破了因果关系。康德是通过伦理学把自由问题提高到形上学水平的,自由不仅成为人的理性存在的条件,而且,由于自由,人从而必须(不得不)考虑对他人负责任的问题,于是,自由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还成为责任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康德会把自由和自律视为一致。自由的概念有了伦理学意义,就似乎至少在理论上反对了堕落生活,尽管事与愿违,在事实上,现代生活很可能比以往的生活更堕落。但这涉及到其它问题,在此不论。在这里,更重要的问题是,作为伦理形上学的自由概念仍然过于单薄,它虽然比较成功地论证了责任的形上学条件,但是,体现着人的自由的权利问题却仍然没有被成功地分析和论证。显然,除非我们建立一种政治形上学的理解,否则自由就只是一种精神状态而没有被理解为人的实际生活关系。自由必须被真实地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所定义的生活空间。
3.“两种自由”分析框架的错误
自由必须被实质化地理解,否则没有意义。就像存在必须理解为某物的存在才是与我们相关的存在,而只有与我们相关的存在才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抽象的存在或抽象的自由都是荒谬的,不知道是谁的存在和谁的自由。自由不是空洞的自主自决的可能性,也不是仅仅免除了种种约束的自在状态。由freedom-from所定义的各种权利(rights)必须落实为一些实际权力(power)才由“说了”(thesaid)的潜在状态变成“做了”(whatisdone)的实现状态。自由必须实现为作为一个人的“主权”的权力,就像一个国家有着它的主权一样,才有真实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鼓吹自由最为有力的自由主义者(包括海耶克和伯林在内)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误解了自由,在关于自由的不太正确理解中去高扬自由,反而适得其反地贬低了自由。自由具有两个方面,而不是像通常所说的那样有两种自由,这是正确理解自由的关键。按照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特别是伯林的经典划分,一般地说,自由有两种:消极自由(negative)和积极自由(positive)。消极自由是“免于什么束缚的自由”,主要是免于受到他人尤其是政府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干涉,所谓libertyorfreedom-from,简单地说,消极自由要旨是保护个人权利并且抵抗集体权力,主要落实为各种个人权利;积极自由则是“做什么的自由”,主要是获取某些利益或者实现某些目标和理想的自由,所谓libertyorfreedom-to,主要表现为各种参与性的社会权利,于是,积极自由往往用于实现人类性或社会性的成功和理想,因此就往往表现为社会权力。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两分法现在已经成为关于理解自由的经典模式,但它会导致严重的误解。当把自由理解为两种,就在逻辑上暗示着存在着两种关于自由的问题,这一点与自由的事实并不相符,因为这两种自由在现实中总是交互作用着的,不可能分别存在,也不是两个问题,也就不可能分别地去理解和分析,尤其不能各自获得解决。事实表明,一种自由往往是另一种自由的必要条件,就是说,其实只存在着一个自由问题,而不是两个。“两种自由”是夸张而有害无益的划分,其实只不过是自由的两个不得不在一起被理解的方面。
自由首先总要表现为权利(rights),但是权利只是自由的逻辑形式,是“言说”,却还不是自由的实质。仅仅表现为权利的自由仍然是尚未实现的自由,是个not-yet,只有落实为事实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可以说,作为权利的自由只是“说出的”和“听到的”的自由,却还不是“在手上的”自由。说了或听了有某种自由,不等于真的就有了这种自由,只有拿到手的才算是自由。这种区别相当于知识论和存在论的区别。权利必须实现为权力才生效,才是被“充实了的”(fulfilled)的自由。从权利到权力必须是一条连续的不可分割的线,freedom-from如果不同时匹配着某种使得它成为可能的freedom-to,就根本没有意义。比如说,有个权利宣布说“一个人如果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就有免于被逮捕的权利”,说得不错,但这是一纸空文,权利无法自我设防,完全可以想象到许多情况可以随便破坏这种权利,不管是在专制社会还是在民主社会,强权、金钱加上不可避免的法律漏洞,总有办法把某个其实无罪的人搞成有罪的或者把有罪的搞成无罪的(假如需要的话)。真正能够保护一个人的自由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权力是权利的实现方式,是权利的完成状态,如果不实现为权力,权利就是一个没有完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