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1)(2)
2016-02-08 01:12
导读:“有效性”对演绎推理来说,是一个核心概念。当我们说一个推理的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不可能为假,我们就说该推理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因此,对于
“有效性”对演绎推理来说,是一个核心概念。当我们说一个推理的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不可能为假,我们就说该推理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因此,对于演译推理来说,情形是这样:要么完全正确,要么完全错误。但对许多实际的论证来说,情况却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例如,要论证“抽烟不好”,我们会列举证据:“抽烟有害身体”,“抽烟容易影响他人并引起其反感”,“抽烟导致不必要的支出”,等等。我们很难说这个论证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显然,这既不是一个有效的演译推理,甚至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归纳或类比推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问它是否有效,不仅得不到满意的答案,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本身就问得不好。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个论证的结论是获得了其前提的某种程度的支持的。有鉴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不可用演绎的有效性概念来衡量的论证实例,有些哲学家甚至提出了“有效性也有程度问题”这样的看法并作了论证。[③b]
无论是对“实质蕴涵”,还是对“有效性”概念的质疑,都不是针对形式系统本身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类概念并不能完全地刻划日常思维的特征,因而以这些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形式系统不必然地适用于日常的推理和论证也就不足为怪了。
非形式逻辑在北美的主要代表之一高威尔(T.Govier)教授,在《论证的分析和评估问题》一书中坦率地指出,虽然现代形式逻辑的严格性与确定性不容置疑,但“这种严格性与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日常思维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充其量,它也只能适用于自然语言中某些论证,这些论证是在被完全剥夺了其所包含的与解释、内容以及实质性真理相关的所有有趣的问题之后的论证。”[④b]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非形式逻辑不是某几个学者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日常思维与形式研究方式之间裂痕不断深化的结果。事实上,当第一届国际形式逻辑研讨会于1978年在加拿大的温莎大学举行时,北美以及欧洲大陆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有关非形式逻辑的读物。据《非形式逻辑》杂志的主编约翰逊(R.H.Johnson)和布莱尔(J.A.Blair)的统计,当时已经发表的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论文已有67篇,教科书已有29部。在专著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图尔明(S.Toulmin)的“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帕尔曼(Ch.Perelman)和泰特卡(Olbrechts-Tyteca)合著的“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以及汉布宁(C.L.Hamblin)的“Fallacies”(Methuen and Co.Ltd,1970)。其中图尔明的著作尤其深刻地影响了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方向。可以说,整个60年代大多数有关论证理论的教科书都带有其思想痕迹,或者说,大多是围绕图尔明的讨论来展开的。汉布宁的书从论证的实用角度,对谬误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论探讨,从而启发了人们对长期受到忽视的非形式逻辑的强烈兴趣。
在第一次研讨会之后,由温莎大学哲学系主持出版了第1期《非形式逻辑通讯》,以供从事非形式逻辑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交流思想和探讨共同关心的问题。主编在卷首语中指出,虽然非形式逻辑“对许多人来说意义还很不相同”,但是“就目前来说,我们可用这一概念来指称一个极广泛的兴趣与问题集合体,其基本点在于它不太适合由《符号逻辑杂志》来加以研究。从正面来说,我们认为非形式逻辑覆盖了一系列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范围——当人们从规范的角度去仔细地研究实际所从事的论证活动时,这些问题便会集中地冒出来,……。所以,我们(有关非形式逻辑)的理解非常广泛,并且不拘泥于字面,它包括所有那些理论的(如谬误论和论证的理论),实际的(诸如怎样才能最有效地显示日常论证的结构)以及教学方面(如怎样设计批判性思维的课程,应选择那一类材料)的问题。”[①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