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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1)(4)

2016-03-13 01:00
导读:公正在形式意义上直接就意味着一种对等性。人们早就意识到公正是一个“恰如其份”的概念,它意味着各得其所、各得所值。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


  公正在形式意义上直接就意味着一种对等性。人们早就意识到公正是一个“恰如其份”的概念,它意味着各得其所、各得所值。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关系,公正的对等性首先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即某人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所以他人也以这种方式对他,或者某人以某种东西与他人交换与之等值的东西。这一原则虽然非常“清楚明白”,就像笛卡儿所推崇的真理那样,但它实际有效的情况却很有限,因为,只有当双方在某种情境中具有几乎同等的自由和能力时,这一原则才能够被有效地执行。于是,公正的对等性通常又表现为一些比较复杂的对等形式,比如“豫让原则”,即某人以对待什么人的方式对待我,那么我就以什么人的方式回报他(如豫让所说“……以国士遇臣,臣故国士报之”)。还有“西季维克原则”:给同样的事情以同样的待遇,而给不同的事情以不同的待遇。

  然而,公正仅仅表现为对等性是不够的。怎样才真正算是对等的?这仍然是不够清楚的事情。对等原则并不能解决需要公正处理的所有问题。具体地说,等价交换原则,即A以X方式对B,因此B有理由以X方式对A,只能证明“B以X方式对A”是公正的,却无法证明“A以X方式对B”是公正的;而豫让原则,即A以(B=X)的方式对B,因此B有理由以X的方式对A,也只能证明“B以X的方式对A”的公正性,却不能证明(B=X)这一方式的公正性;同样,西季维克原则,可以表述为“按照标准X,A和B是同样的,所以给予A和B同样待遇”,也只能说明对于给定标准X,A和B得到同等待遇是公正的,却无法证明设定标准X是不是公正的,我们也就无法真正知道A和B被看成是同样的是否是公正的。这些情况的共同问题表明,在对等性结构中,我们只能必然地证明“后发行为”的公正性,却没有理由证明“始发行为”的公正性。这是传统公正理论以及传统金规则所难以处理的问题。 大学排名

  为了使一个相互关系得到在场各方的共同绝对认可——排除了迫于条件、压力和强迫的相对认可——就必须使得在场各方都认可这样一个“地位互换”原则:如果A以X方式对待B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地位而B处于A的地位,并且B以X方式对待A是正当的”。对于这种地位互换关系,如果无论把“我”代入为A或B,“我”都将认可其中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一行为方式就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在利益分配上同样有效,它表现为:如果A按照X准则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A和B得到同等的利益分配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位置而B处于A的位置并且B按照X准则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因此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可以看作是传统的角色互换原则的改进版。传统的角色互换主要表达的是“将心比心”或者“同情”的直观,这个直观大体不错,但是不够严格,因为无论是“我”还是“他人”都似乎是抽象的同样的人,其中暗含着“既然都是人,那么就都应该什么什么”这样的认识,这其实仍然没有超出对等性原则。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地位的关系,所以很难简单对等。地位互换原则就是试图发现当把地位差异考虑在内时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公正关系。

  现在我们可以比较完整地理解公正的意义了。首先,公正表现为对等性。这意味着允许存在着某种假设X,然后在X的基础上要求对等。这样可以保证在给定价值标准下的公正关系;其次,公正进一步表现为互换性。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可能的假设X,即使它能保证对等,也必须被证明为在互换方式中是有效的。这一地位互换原则可以消除在设立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不公正。

  4.想象一个最佳版本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我曾经提出对金规则进行过一个本质性的修改,当然没有藐视传统智慧的意思,而仅仅是在新的问题框架中发展了传统智慧。既然金规则的反面表述被普遍认为是比较稳妥的格式,那么,我选取孔子的反面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底本(包括基督教金规则在内的各种反面表述版本的语义都可以完全表达在孔子版本中),把它修改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仅仅一字之差,但其中的人际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认为这是目前所能够想象的最佳版本,它至少具有两个在理论上或者说在技术上的优势:1)假定“人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替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一种新的人际共识,它不需要以价值共识作为必要条件,而既然免除了价值共识这个苛刻要求,它因此就可以良好地适用于今天社会的价值多元情况,而且是克服由于价值多元而产生的文化冲突的一个有效原则;2)尤其在纯粹理论上看,“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能够满足严格意义上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相比之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有效的,并非真正的普遍原则。实际上,传统金规则将成为新版金规则所蕴涵的一个特例,就是说,假如一个社会碰巧具有价值共识,在这个特殊条件下,“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义等值,但是在其他社会条件中,就只能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有效范围大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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