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2)
2013-08-23 01:05
导读: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 就业 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
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
就业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现实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进法律、规章、体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行政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将不能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从汽车、设备扩展到汽车维修、会议服务、计算机软件、工程招标等领域,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00亿元,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要支持国货、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然而在计算机软件、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为采购的国货少、自主品牌少,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这一点已为众多国人所诟病,譬如,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计算机在软件中国产软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过政府采购的3000多辆汽车中国产汽车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车中只有红旗的采购量稍微多一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失去一个非常大的消费群体,最终失去宝贵的发展机遇.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然而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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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GPA的启动必然意味着未来我国在协议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软件、硬件的欠缺困扰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体制欠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实践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发布、竞争、监管、考核、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平、公开基本原则尚不能完全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政府采购来服务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一旦贸然加入,将会对我相关产业领域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相关法律滞后。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最终难于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我国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还比较滞后,表现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购,未能提供适合各种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招投标法很难解决相关诸多问题,政府采购的很多配套法规远未到位.(三)对GPA相关参加方的情况不掌握。
由于我国还未加入GPA,虽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但对其研究和学习还不深入,表现为对相关参加方的承诺背景、采购体制、具体操作程序、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因此对参加方为什么提出例外、对我影响如何、是否可以为我所借鉴等问题均不掌握,使我难以预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后果.
(四)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 (科教范文网 lw.AsEac.com编辑整理)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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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