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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GPA(《政府采购协议》),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没有对外开放。因此,政府采购原则上应该采购本国产品,担负起保护民族产业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大量进口产品对民族产业特别是对汽车、信息等高技术产业形成冲击和压力的情况下,保留政府采购市场暂不对外开放,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以法律和政策的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民族产业发展,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即便今后我国加入了GPA,仍然会有大量在协议条款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这部分采购,同样需要实施保护本国产品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制订政策,规定凡是涉及高新技术类产品的采购,一律优先优惠采购自主创新的产品;可以规定政府采购的某些产品技术含量中的自主创新成分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与联系,对于那些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逐步改革传统的课题基金预付制,实行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
应尽快建立并完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适时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明确规定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同时,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产品;若列入目录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列入目录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增加自主创新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