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2)
2014-02-04 02:21
导读:(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
(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无需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1、一般处理。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再按有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具体会计处理与一般盈利企业相同。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探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