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税收政策选择(1)(2)
2014-02-22 02:38
导读:3.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
3.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4.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超过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国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的五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但这些投入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5.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建立绿色税制的经验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Tax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1.开征各种环境税
(1)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
(2)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前西德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征水污染税。
(3)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D%D垃圾税:如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对噪音污染征税:如美国征收的噪音税。
(5)对农业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税。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2.调整原有税制
(1)对消费税的调整。包括: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
(2)对所得税的调整。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
(3)对机动车税的调整。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机动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
税务案件证据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