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角下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1)(2)
2014-04-05 01:00
导读: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体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体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合同。
我国税制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效果评价
从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对增加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税制鼓励就业的政策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我国税制中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过渡色彩浓
例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富余人员。其“下岗失业人员”的内涵从性质上看本身就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的色彩,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产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观念、就业形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劳动者将在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部门就业,那么非公经济部门的失业问题如何定位以及解决?因此,当前应站在社会公平的角度,需要对非公经济实行“国民待遇”,在就业问题上需要有稳定的和长久的适应多种经济个体的税收政策。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财税理念的转变和政策的调整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