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1)(2)
2014-05-01 01:20
导读: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营业税自查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