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1)(2)
2014-05-14 01:10
导读: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
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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