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业务的纳税筹划(1)(2)
2014-06-04 01:06
导读: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根据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看出,对研究开发业务,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技术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
二、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和筹划思路
案例1: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 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 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 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2008年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 500-500)×25%=500(万元)。
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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