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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介(2)

2014-07-21 01:12
导读: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用,起到了对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内容的补充作用。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以供磋商。
  (一)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
《办法》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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