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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1)(3)

2014-07-30 01:01
导读:1、修改税收征管法,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轻处理。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

1、修改税收征管法,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轻处理。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的经济或法律上的责任等等,通过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而填补法律的空白,从法律上明确区分偷税行为和漏税行为的界限,对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理,对漏税行为纳入税务行政处罚的范畴。如果不这样,税收工作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下述现象:⑴一些漏税被当成是偷税从严处治、使违法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合理。⑵一些漏税被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免受法律制裁,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以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体现执法的刚性。2、采取明晰内涵、概括外延方式规定偷税行为。针对新征管法对偷税的规定内涵过宽、外延过窄的实际情况,修改征管法,尽量对偷税的内涵予以明晰,能量化的就量化,如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这种偷税行为,就要把虚假的方式明晰为那几种情况,尽量以正列举方式来明晰,做到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对于外延不足的情况,以概括方式解决,并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偷税行为的变化情况,以补充列举方式解决完全列举方式列举不足的弊端, 能防止挂一漏万,保证了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周密性,新出现的、高科技的偷税方式都能纳入偷税范围, 这种立法方式将可以适应税法的多变性和更接近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可以大幅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刚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财政学研究应确立科学的理论基础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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