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改善税制结构的思路(1)(2)
2014-09-15 01:00
导读:(四)与“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税制具备两个系统:一是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系统;二是生态环境保护
(四)与“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税制具备两个系统:一是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系统;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现行税制在这两方面的调节机制和功能基本是缺失的。从第一个方面看。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似乎具备调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的功能。但资源税调节范围狭窄,仅对矿产资源征收,其它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都不在调节范围之内。此外,对矿产资源调节点放在级差收益上,而不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和土地增值税搭配不当,导致实际运行中不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资源利用的作用,甚至功能丧失。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偏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率偏低,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政府批租的一级土地市场价格偏低,二级土地市场价格偏高,使市场行为人会尽可能争取占用耕地和购买政府出让的第一手土地。二是两种税率高低不同所形成的利差,使持有多余土地者会闲置、囤积土地,抑制土地正常流转。另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驱使地方政府搞卖地生财的“一锤子买卖”,“只管今年吃肉,不顾明年喝汤”,短期行为严重。从第二个方面看,现行税制是空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主要是靠收费来实现。“以费代税”不仅作用有限,而且极大地挤压了税收空间,使税收在政府能支配的财政收入中仅占60%左右,其它的则游离于预算外,无人监督。
(五)与“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一是内外资纳税人适用税制仍不够统一。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别。但内外资纳税人仍分别适用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不统一、不简化,没有充分体现对外开放新环境、新阶段的国民待遇要求。二是关税不能及时地根据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一方面,在当前我国流动性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对外资普遍优惠收税的历史依据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我国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产品出口数量大、增长快。如,2006年我国钢材出口4301万吨,比2005年增长109.6%,成为全球钢铁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关税结构及税率不能依据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导致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加大了国内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今年一季度主要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高能耗产品增加过多、主要产能过剩行业增幅加快、部分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形势下,关税是把住进出口环节的重要一环。否则,势必加大今年和以后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 三、改善税制结构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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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思考
我国房地产税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