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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民收入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1)(2)

2014-09-18 01:29
导读: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为避免引起新的社会震荡,必须当机立断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为避免引起新的社会震荡,必须当机立断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失为最佳选择之一,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当时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相对较高,我国公民基本达不到纳税标准。伴随居民收入的逐年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跨入纳税人的行列,1994年我国又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个人所得税制。该税法实施接近8年,有些规定明显时过境迁,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1.提高免征额。1994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平均不足250元,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与个人所得税无缘。因此,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对免征额未作调整,很难与当前居民收入相匹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4年的3倍多。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已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事实上,在城市生活的两个职工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如全部收入在1600元以下,勉强维持日常生活支出尚可,遇到子女上学、购房、医疗等特定开支,难免会捉襟见肘。从征收数额看,来自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额中所占比例较低,这从居民储蓄的统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目前我国20%的高收入者储蓄额占全部居民储蓄的80%以上,继续维持800元的免征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意义不大,却加重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鉴于此,参照1994年免征额与职工工资收入之比(大约1:3),我认为应把免征额调高为2000元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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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改变费用扣除方法。目前生计费实行定额扣除法,除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外,还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既不考虑家庭因素,也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的核心是经济能力处于同一水平的纳税人,应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款;而纵向公平则要求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纳税能力差的少纳。我国现行税法把所有应扣除的费用都包含在800元的基数中,表面上达到了横向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所负担的赡养人口不一样,纳税能力不同却实行同样的扣除生计费用后缴纳同等的税款,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简便易行,但很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因此应根据家庭结构重新设计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并允许夫妻合并申报纳税。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一旦通货膨胀出现,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实际收入并非相应增长甚至会有所减少,如果费用扣除未作及时调整,使个人所得税产生“档次爬升”,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尽管我国当前的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状态,但由于我国近年来采取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自1996年已连续7次下调利率并调低法定准备金率,使流通中货币量偏多。我认为,只要货币流通量超过货币需要量,过多的货币必然追逐过少的商品,如果不采取得力的措施,未来的通货膨胀势不可免。回顾我国20多年改革的历程,通货膨胀始终是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主要因素。因此,为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税负的影响,应该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所谓“指数化”就是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物价变动状况,定期调整扣除数额,从而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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