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1)(2)
2014-09-24 01:17
导读:(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
(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日本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还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四)递延式优惠。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目前,各发达国家普遍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澳大利亚规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每年按50%分3年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新加坡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建造或购置的建筑(不包括土地),第一年按成本25%提取特别折旧。
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作为
据统计,我国共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9类37项。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实现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与国际上一些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优惠政策存在所有制和地域差异,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所得税优惠重结果轻过程,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足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作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
信托业务税收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