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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依宪治税的完善(1)(2)

2014-11-25 03:00
导读:(三)征税权力的归属不明确 国家“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我国现行宪法仅强调纳税主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


  (三)征税权力的归属不明确

  国家“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我国现行宪法仅强调纳税主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没有明确征税主体-国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而后者才是税收法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方面。我国宪法既没有规定谁有权征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征税,更谈不上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宪法的规定欠缺,难以为基本的税收法律提供直接的宪法依据。这种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而忽视公民权利的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只要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向政府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对纳税人实质权利的保护,这种弊端与宪法中涉税规定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固定资产及折旧费用的税务稽查
销售赠券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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