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点思考(1)(2)
2014-12-06 01:07
导读:三 财政介入有必要与市场化运作手段相结合 一般来说,按照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弱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混合公共产品通
三 财政介入有必要与市场化运作手段相结合
一般来说,按照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弱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混合公共产品通常是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它的提供虽然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但财政在履行职能时也要尊重市场规律,尽量把政府活动降低到最低限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手连着政策,一手连着市场,财政介入其中有必要处理好政策与市场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在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予以明确,即“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具体地讲,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但并不直接经营担保业务,而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
但是,从实践上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我国政策性担保带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自主经营意识,财政也不善于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诱导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财政资金与市场化运作,“油是油,水是水”,融合不到一块儿去。
当务之急,必须打破政策与市场泾渭分明的界限,财政不能光给钱,不引导,也不能把引导异化为干预,而是要明确担保机构的经营责任。财政支持要与担保的实绩挂起钩来,与落实政府政策的效果挂起钩来,形成“办多少事给多少钱”的诱导机制,让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独立履行项目的评审职能,在风险经营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政策性担保才能融合政策与市场双方面的积极因素,真正实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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