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2)
2014-12-10 01:45
导读:在法国,财政稽查总署的稽查结论非常有分量。审计法院除进行司法审计外,也开展行政审计。行政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大超过司法审计只能查公共会
在法国,财政稽查总署的稽查结论非常有分量。审计法院除进行司法审计外,也开展行政审计。行政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大超过司法审计只能查公共会计的限制,包括了国有企业、受国家补贴或仅仅享受国家优惠待遇的机构,以及那些属于审计法院审计范围控股管理的实体等几千个单位。审计法院自主组织行政审计,审计报告因审计法院重视程度不同而采取不同形式。行政审计年报不仅呈送总统,而且可以部分在新闻界披露。
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也都有一套由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等构成的严密的财政监督网络,这是西方国家较为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目前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1)法律层次低。一方面,在宪法中没有对财政监督的内容、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较少,而大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所以从整体上讲,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权威性还很弱。(2)法律体系不健全,而且操作性差。健全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以及相关的经济法规;二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行为的财政法律法规;三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但就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法制
建设的实际情况看,这三个方面都严重滞后,难以给财政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看,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对财政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作为的财政法律法规看,目前仅能适用的少数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都有待提高。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看,目前除了各种法规中有关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外,主要依据还是1987年制定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而这两个法规中一些条款许多已经过时,财政监督部门在行使职责中很难有效地运用,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浅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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