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公平税负.防范避税.强化征管(1(2)
2015-01-01 01:41
导读: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员工薪酬核算范围并且将其费用化,这部分员工薪酬是否也作为工资费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员工薪酬核算范围并且将其费用化,这部分员工薪酬是否也作为工资费用在税前列支有待于观察,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中应该对此作出规定。
2.拟取消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现行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般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其中多为2%。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草案中拟统一制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简化了税制,同时降低了营销成本较高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对于食品饮料、家化、商业零售等广告费支出居高不下的大型消费类内资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特别是新法并没有出现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禁止扣除的条款,名酒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就此获得较大利益。
3.取消了对研发费用的抵扣条件
现行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规定年增长10%的条件的初衷是鼓励企业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实现产业升级。但这种“全额累进”的做法缺乏弹性,也不合理。另外,该办法在监管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条件,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扣除条件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这样使优惠政策更加规范和公平,扩大了政策优惠面,也使征收管理更加可行。
4.调整了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有3%、10%和全额扣除三种标准,大部分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而外资企业发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赠都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规定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作为利得支出,与企业的经营并无直接联系,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捐赠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据以避税的手段,以至于有观点认为国家没有义务对此支出进行税前列支。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将扣除比例上调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既简化了征管、公平了税负,又更加积极地维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新税法同时取消了全额扣除办法,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的避税行为。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降低了相关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但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些悬念,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里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值得注意。诸如员工的确定及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三费”的扣除办法、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扣除办法等方面可能会在实施条例等部门法规中进行规范。(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导向,扭转了地区间、内外资企业间税负不公的现状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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