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2015-01-14 01:29
导读:2)受赠A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200-120)×30%=80×30%=24万元 3)受赠B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100×30%=30万元 4)受赠A设备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00-24=176万元 5)受赠
2)受赠A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200-120)×30%=80×30%=24万元
3)受赠B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100×30%=30万元
4)受赠A设备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00-24=176万元
5)受赠B设备应确认的资本公积=100-30=70万元
6)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设备A200万、-设备B1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万、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设备A)176万、(设备B)70万。
(二)加权平均法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当期应弥补应税会计亏损为120万元,其中,受赠A设备应承担弥补应税会计亏损=120×[200÷(200 100)]=80万元,受赠B设备应承担弥补应税会计亏损=120×[100÷(200 100)]=40万元。
2)受赠A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200-80)×30%=120×30%=36万元
3)受赠B设备所得应交所得税=(100-40)×30%=60×30%=18万元
4)受赠A设备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00-36=164万元
5)受赠B设备应确认的资本公积=100-18=82万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析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商品流通业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