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2)
2015-02-13 01:00
导读:对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不论是上述的四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
对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不论是上述的四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虽然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经过多年的加强,但是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与上述出口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对出口货物征税、退税管理脱节,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征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使得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以至于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由于征、退税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税管理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既要到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手续繁杂,降低了退税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这使得我国出口货物的免、低、退税管理制度与意大利等国相比复杂的多。
出口退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效率不高。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在德国的出口退税体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负担,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增加额部分,中央实得52.5%,地方实际得到47.5%。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中央税种,同时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推行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地方财政从净出口中获益,中央财政从净出口中受损,相当于中央政府自动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近年来,随着海外市场竞争加剧,扩大外贸出口难度加强,为促进企业出口,国家不得不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采取保持一定的退税速度的办法,这更加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没有退税负担,所以缺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主动性,因此出口退税的地方监控力度不够。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新关税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及贸易政策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