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问题(1)(2)
2015-06-19 01:16
导读:1978年,英国于自治领土马恩岛开设了不同于英国本土登记制度的新船舶登记处,并于1986年正式运作。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悬挂英国国旗,并由岛内有经营
1978年,英国于自治领土马恩岛开设了不同于英国本土登记制度的新船舶登记处,并于1986年正式运作。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悬挂英国国旗,并由岛内有经营处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对其不征收吨税、年度税等税金,而只征收少量的登记费(1500总吨以下船舶收170英镑,1500总吨以上船舶收245英镑)。另外,免征船舶固定资产税、船员收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船员费用可减少30%以上)。
3.德国
德国规定,海运公司的船舶(自有或租用均可),凡在德国登记半年以上、已悬挂德国国旗、在该征税年中从事半年以上的国际运输者,其经营国际运输收入的80%按一定税率的一半交税,其余的20%按照正常税率交税。
对于有亏损的航运公司,德国规定亏损可以延后冲销以后5年的利润,亦可抵前1年的净利,以此降低企业应税利润,从而补偿企业的某些亏损。对于悬挂德国国旗、从事国际航运半年以上、达到125000德国马克免税限额的船舶,只对其75%的营运财产纳税。
德国还规定,一个海运公司至少连续6年因出售船舶所得的账面利润,可以存入一项特别免税基金。这部分特殊的基金可以用来购买在出售船舶后2年内建造的新船,或对船舶进行大的改装。在这种情况下,此项资金的使用不需叫任何税费,但是该新船或改装船舶的账面价值必须在上述免税资金中扣除,因为此价值关系到船舶的折旧。此免税期限可以延长为4年。
4.挪威
挪威于1987年6月首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NIS),同年7月实施。任何船舶所有人只要在挪威委托有住所的法定代理人,其船舶即可在NIS登记并悬挂挪威国旗。
除船长为挪威人外,其他任何岗位均可雇佣外国船员,其工资按所属国工资标准支付。免除外国船员的所得税和
社会保障费用(一年可节省50万美元),登记费和吨税也大幅度降低至方便旗水平。外国船舶所有人通常被免除根据税法向挪威交付的税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荷兰
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使用直线折旧法,折旧期为12—20年;也可以选择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率为12%—16%,最高折旧额为船舶原价减为10%的津贴以及出售另一船舶的纯利。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经营亏损可以移后扣减8年或移前扣减3年。减征船员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各35%,退还业主。
远洋运输船舶(除不用于公共运输的游艇外)免征增值税,建造这些船舶、装置和修船所用的产品和服务也同样免征增值税。进口的船舶不收增值税。
用于远洋船舶建造、修理、保养或改装的物品免征关税,用于对远洋船舶装修和装备的物品也免征关税。
荷兰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海运政策,即法人所得税除了原有的以实际净利润为对象外,还可选择新方式下的以荷兰为据点而运输的货物吨数为对象,船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原方式或新方式,但至少要保持所选方式10年不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
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经验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