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监督职能定位的思考(1)(2)
2015-09-04 01:05
导读:(二)要处理好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大职能,具有政府监督的性质。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部门有:中央企
(二)要处理好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大职能,具有政府监督的性质。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部门有:中央企业特派员办事处、审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等,这些经济监督部门,都有固定的监督范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都有可能与财政监督业务相交叉。如果不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就会造成执法部门掣肘,削弱监督力量,造成处罚不规范,损害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财政监督部门要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借鉴公检法机关的业务分工方法,对经济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的分工,以减少部门之间的业务牵制。通过协调关系,统一监督形式,统一处罚标准,提高监督效果对于政府、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国税、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班子,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再则还可以通过设立联合办公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经济监督部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增进了解,促进相互支持。
(三)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现在有很多单位因为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足,认为财政部门只是替政府发发钞票、拨拨资金而已。这显然是错误的。财政监督职能和财政的分配职能同时存在,且贯穿于分配始终,有财政分配就必然有财政监督,它是财政分配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督、配合监督。财政机关要做好财政监督的宣传工作,把财政监督的意义、目标、范围、方法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特别是在财政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时,对所有的被监督对象要一视同仁,让被监督对象理解财政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配合支持财政监督。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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