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品融资制度的影响(1)(2)
2015-10-02 01:01
导读:540)this.width=540" vspace=5>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办企业办的比较好的村,债务要少的多,在没有村级债务的147个村中,有村办企业的村占70.83%,具体分布情况如表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办企业办的比较好的村,债务要少的多,在没有村级债务的147个村中,有村办企业的村占70.83%,具体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中数据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村办企业发展的比较好的村,因为收入来源相对宽裕,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垫支了部分资金,从而减少了部分债务。但在没有村办企业且经济基础比较差的村,由于其收入来源极少致使村级债务无法偿还,且有增长势头。
二、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品融资制度的影响
(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免征农业税后,村委会可用资金短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税费改革前,村委会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一是向农民收取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二是向农民收取教育集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其他收费;三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四是在制度之外对“三农”收费。税费改革后,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开始,为了规范农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原来的许多收费项目,如乡村统筹、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屠宰税等被取消,按照规定,村委会财力明显降低。在相当多的地方,特别是缺乏固定经济来源的村委会,连正常开展工作支出都难以维持。
税费改革前,村委会的收入在维持日常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外还能有一部分剩余,一部分用于发放村中小组长等人员的劳务费和村干部的年终奖金,另一部分留下来作为来年生产经营用的积累资金。税费改革后,伴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及原来一些收费项目的废除,以及后来的免征农业税,使村组织的收入来源渠道枯竭,村组织的收入明显减少,除个别村办企业发展比较好的村和村集体土地比较多的村可以获得企业上交利润和土地承包费外,大部分村组织处在入不敷出的境况之中,勉强维持村组织的正常运转,有些村甚至不能维持,只能依靠对外举债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取得贷款获得部分资金。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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