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1)(2)
2015-10-12 01:03
导读:三、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保有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非常成熟稳定的税种,借鉴世界各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研究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
三、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保有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非常成熟稳定的税种,借鉴世界各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研究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各国的不动产保有税采用了不同的税种模式,但将课税对象界定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做法各国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各国对不动产产权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反应在课税对象上也有一定差异。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动产通常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不动产通常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不论是以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作为课税对象,“统一名称、合并征收”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
根据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性质,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中,具有不动产保有税性质的相关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设立这些税种就人为地将房产与土地割裂开,给计税和实际征收管理带来了许多矛盾和困难。为避免开征的物业税出现同样的问题,我国的物业税应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土地与房地产合并征收。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在确定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课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时,应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具体应包括:被使用或出让的土地以及所有营业及非营业用的房屋,这其中就应当包括居民住宅。
四、居民住宅纳入不动产保有税征税范围的思考
我国房产税法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照章纳税。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因此,如何确定对居民住宅征税,如何合理地设计税制,如何有效征税等,都是目前紧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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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主体界定的分析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