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1)(2)
2015-11-07 01:03
导读:传统财政分权理论所指的财政分权,实际上指的是权力下放。相比之下,中国政府行政具有明显的垂直集权特征。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是由地方居民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所指的财政分权,实际上指的是权力下放。相比之下,中国政府行政具有明显的垂直集权特征。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是由地方居民的效用和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决定,而是与上级政府的考核及晋升指标相关。此外,地方居民不具有“用脚投票”所需要的较为充分的流动条件,对地方决策所能产生的影响也十分有限。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下级政府只重视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忽视本地民众的要求。这说明,中国的财政分权仍属分散化或授权的范畴,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此外,作为许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地方政府并不具有关键的决策权。在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地方税的税基、税率决定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这也是分散化或授权而不是分权的最主要表现。
(二)中国的财政分权是“自上而下”的
从目标和动力上看,传统理论中的财政分权是“需求驱动”的。这种自下而上的分权不仅可以通过更好地使用地方信息更为有效和公平地提供公共服务,还将有助于地方居民的更多参与和民主的推进。相比之下,“自上而下”(供给驱动)的财政分权下中央政府可以更为容易地向下转嫁赤字,或者通过将权力委托或授权给地方政府,以达到更有效率的配置目标。在这种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合理的分析框架应当是代理理论。
在讨论财政分权问题时,分析角度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具体环境下考察财政分权的首要问题是确定评价财政分权的标准--合理的财政分权是更好地达到中央政府的目标(或者提高整个国家的福利),还是把地方政府从中央指令中解脱出来(即最大程度地提高地方福利)。中国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表现为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和扩张。随着财政收支缺口的日益扩大,国家在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责任和职能方面越来越吃力,这也迫使国家对既有的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此,财政上的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而选择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中国财政主导型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可见,从中国近年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目的上看,分权中强调更多的是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证中央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资源,这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换言之,中国的财政分权是“自上而下”的。因而,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难以对中国的财政分权作出准确评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中国的财政分权缺乏宪法和法律保障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要求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间财政关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立法对地方财政的自主程度和中央以下各级政府的独立性加以规定。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来源有利于改善资源的分配效率、促进各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均等化,以及提高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负责程度。
但是在中国,有效的财政分权所需法律框架中的关键要素仍然缺失,中央、省、市(地区)、县、乡镇等各级次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责任的划分等重要问题尚未从法律上予以确定。从实践上看,中国有关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基本上都是根据中央的“决定”和“通知”等向下传达并加以执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法律约束缺失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委托人)可以单方面改变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财政制度安排,随时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既有方案,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目标不一致等代理问题。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财政分权的规则经常会因地点的改变而改变,因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可行能力视野下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思路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