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1)(2)
2015-11-20 01:00
导读:(二)转让定价在我国的集中表现 从转让定价避税的形式来看,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采取的方法各种各样,但数量特别多的是两种形式: 1.原材料的
(二)转让定价在我国的集中表现
从转让定价避税的形式来看,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采取的方法各种各样,但数量特别多的是两种形式:
1.原材料的采购和货物的销售
由于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完全由外方控制的占很大比例,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对“进出”通道控制很严,因此,货物购销中的“高进低出”现象比较严重。在已处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这类情况。
2.逆向避税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外商已构成了低税环境。如经济特区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还可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优惠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可谓是超国民待遇,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外商仍使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形成低税国的子(分)公司向高税国的母(总)公司逆向转移利润的反常现象。
(三)转让定价在我国表现出的特点
1.方法的多样性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很多,它们既可以通过货物购销,也可以通过劳务买卖;既可以通过资产的转让,也可以通过资金的融通;既可以通过资本的控制,也可以通过行政的干预。总而言之,它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把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转移到世界其他地方。只要关联企业一成立,其方法无所不在、无处不在,而且是变化莫测、相互策应、防不胜防。
2.表现的隐蔽性
国际间的转让定价相对国内的关联交易而言,有时很难被察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价格转让和受让对象相隔很远,价格信息不易联通,信息不畅使价格失去参照和比较,因而即便是很明显的价格转让,人们也不得而知;二是这些跨国企业为了多争取利益,千方百计地躲避各国政府的视线,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办法,使各单项价格转移的绝对量有所缩小,一定程度上隐蔽了它的不合理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