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前扣除的不同看税收公平原则的缺失(1)(2)
2015-11-24 01:03
导读: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同 1内外资企业对坏帐准备税前扣除的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同
1内外资企业对坏帐准备税前扣除的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允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贷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业务外的其他企业,如确有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国税发)[1997]123号文件规定,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外资金额机构贷款不得不计提坏账准备金。会计处理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规定计提的标准不同,在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即:(1)如果企业当年度时间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所得。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因此,对职工福利费,如果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累计计提额)超过了计税工资(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应当作纳税调整。(2)外资企业:《关于外资企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