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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农民负担与国家财政条块分割体制(1)(2)

2016-02-18 01:20
导读:民国初期,田赋改征银元,公然把浮收列入正税。直隶省改征银元细则规定,凡各县地丁钱粮每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租课每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
民国初期,田赋改征银元,公然把浮收列入正税。直隶省改征银元细则规定,凡各县地丁钱粮每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租课每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改折银元,无形中地丁每两多征六钱余,租课多征四钱余(按银元一元合银七钱二分计,二元三角,合银一两六钱五分六,二元合银一两四钱四)。南方各省,折价更高。福建省 “ 重订粮价一两纳银二元六角,米一石,纳银八元 ” [5] 。 国民政府时期,浮收依然屡禁不止。河北赵县, “ 到交纳时,必将银数合作钱数,再合银元。现在银一元,市价合大钱四千文,彼则至多合作一千五百文 ” [6] 。河南省银钱浮收也很普遍。河南民权县征收处 “ 里折外扣,每元暗吃六百文,每两暗吃二角 ” [7] 。 (二)田赋附加 清代,虽然有田赋附加之实,却没有田赋附加之名。至道光二十四年(1844),清廷将鸦片战争赔款摊入广东各县正粮内每年两季带征 [8] ,是为田赋附加之始。光绪中叶,筹措赔款,举办新政,款无所出,以田赋为人民所习惯,反抗少而征收易,于是各省纷纷正式设立田赋附加税。为不违 “ 永不加赋 ” 的祖制,故多采用征收差徭、加收耗羡和附加亩捐的形式。光绪末年,宪政编查馆奏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白规定,各地方在不超过原征捐税十分之一的范围内,得设立公益附捐,附加之名,始正式见之于法令。在此期间,田赋附加税名目不少,征收方式各异,有随粮带征的,有按亩摊派的,但从数量上看,为数尚微。清末,新附加增长有限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除新附加之外,还有旧附加及陋规等收入,可以用来作为地方上的财政开支。 1912年以后,直隶、山东、河南三省都将清末的杂款附加及地方官吏的各种陋规一律并入正赋征收,人民的负担虽然实际加重,但在征收税目中已无附加税之名。然而旧日的杂款、附加、陋规是地方开支的唯一财源,今既并入正赋征解,地方经费势不能不另行筹措。1912年10月,参议院制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规定地方政府有征收田赋附加税之权,但不得超过正税的30%。1913年,财政部订立的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重申了这一规定。 1914年,濮阳黄河决口,山东、直隶两省呈请中央,随田赋正税征收10%的田赋附加税,作为河工的费用,得到批准,这是北洋政府正式设立田赋附加税之始。1915年,北洋政府因财政收支出现赤字,电令各省仿照山东和直隶先例,一律增征田赋附加税。当时因为地方政府尚有厘金收入,所以田赋附加尚未急剧增加。直到直皖战争、直奉战争和北伐战争期间,为支应战费,田赋附加税开始激增。 30年代初期,因裁撤厘金,各省顿失重要收入,同时,因扩张行政机关,推进建设事业,各省县难为无米之炊,纷纷开征或增收田赋附加税。192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田赋附加税总额不得超过原有正税;1930年再次规定,自本年起,不得以任何急需,任何名义再加田赋附加。但这两项规定均未能实行,滥加田赋附加税的趋势未能扭转。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1934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减轻田赋附加,废除苛捐杂税才有所改变。此后,田赋附加税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因地方财政 问题 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随着行政机构的扩张,军费支出的增加,田赋附加税又演化成摊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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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国《蓟县志》卷 5 ,赋役,耗羡。 [2] 民国《长清县志》卷 5 ,食货志上,田赋。 [3] 江西巡抚刘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王延熙、王树敏同编:《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 27 下,户政类,赋役。 [4] 江西巡抚刘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 27 下,户政类,赋役。 [5] 民国《同安县志》卷之 10 ,赋税。 [6] 《大公报》 1929 年 3 月 24 日。 [7] 《河南民报》 1931 年 6 月 30 日。 [8] 黄彦辑:《林谦文选》,《近代史资料》总第 44 号。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郑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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