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1)(2)
2016-03-01 01:01
导读:澳大利亚1.25法国29.43意大利56.95西班牙34.91 奥地利42.5德国34.54日本26.62瑞士14.14 比利时40.51希腊35.85荷兰49.68土耳其33.50 加拿大14.1冰岛19.75新西兰2.65英国33.
澳大利亚1.25法国29.43意大利56.95西班牙34.91
奥地利42.5德国34.54日本26.62瑞士14.14
比利时40.51希腊35.85荷兰49.68土耳其33.50
加拿大14.1冰岛19.75新西兰2.65英国33.50
芬兰39.45爱尔兰19.95挪威22.00美国21.00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管理署(1995) 2.4 在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当事人中,公共财政的主导地位是其它各方所无法替代的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安全制度,需要公共财政代表国家履行相应的宏观管理职能。 企业和个人是资金缴纳者,无力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运作管理,难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其经营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它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费)的义务,而没有义务和能力经管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个人仅有缴纳社会保险税(费)的义务,也无力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 其它社会组织如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类民间福利团体也不具备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能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性质、经营目标、保险对象及资金来源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完全不同决定了商业保险只能是一项商品经营活动。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载体,实质上也是企业法人,无法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各类民间福利团体提供的保障具有很强的救济和民间互助的性质,实施范围有限,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因此该类组织也无法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财政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转型时期化解我国社会公共风险的财政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