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捐赠受赠业务的财税实务(1)(2)
2016-04-20 01:06
导读: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如何理解这个公式呢?公式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口径计算的销售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捐赠支出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要求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税前利润总额 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其他纳税调减金额 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3%(或10%)
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的财税处理:
例1:某内资企业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帐面余额20万元、不存在减值准备,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该年度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捐赠业务外不存在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
1、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7.1万元
贷:库存商品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30*0.17=5.1万元
银行存款2万元
2、企业的税务处理为
视同销售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时已解决。
年末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A、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额=30—20—2=8万元
●增值税因为是“价外税”,不能计入税法口径的销售成本
B、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额=27.1—(100 8 27.1)*3%=23.05万元
C、捐赠事项累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3.05 8=31.05万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一)、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税务规定的变迁
2003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关于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规定是不一致的,内资企业税务规定变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94-97年,接受捐赠不予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