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1)(2)
2016-05-11 01:04
导读: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
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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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