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现实思考及税制设计(1)(2)
2016-06-17 01:11
导读:难题二:房地产评估体系发展不完善 物业税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要开征物业税,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房地产评估体系。但目前我国物
难题二:房地产评估体系发展不完善
物业税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要开征物业税,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房地产评估体系。但目前我国物业价值评估体系还尚未完善,市场也不规范,存在政出多门、政企不分、收费标准不合理以及评估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实在难以适应适应物业税的要求。
难题三:产权不明也成为开征物业税的一大障碍
现实的房地产产权制度条件下的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表现出行政化体制与市场化体制并存的二元房地产体制特征,这种房地产产权制度是房地产领域产权交易关系不发达,房地产产权交易规模难以扩张的制度根源。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按照房屋产权人征税的困难相当大,相当一部分人是使用人在缴税。物业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从理论上讲应当向房屋的产权人征收,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明晰产权关系尚有相当大的困难。
难题四:物业税的税负水平难以确定
开征物业税将会同时影响到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交易、出租、物业保有等多个环节。这几个环节涉及到大量的税费,既有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取得、保有、转让环节征收的税;又有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还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登记、使用、经营交易、过户以及日常管理等环节收取的各种费用。这些税费哪些应立即取消,哪些应继续征收,应有明确的规定。而通过这一系列的整理后,物业税的税负应该确定在哪个水平才合理?这也是难以很快地测算出来的。此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税种,物业税的征收必须与我国现在正在征收以及将来准备开征的其他财产税税种(如遗产税)保持协调。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黄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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