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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制的思考(2)

2016-07-12 01:07
导读: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的“凭据”,到底包括些什么,相关的税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财务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由于对凭据缺乏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分歧很大。还有因为预收款以收入是否实现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人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为税款及时入库带来相当的难度。
  2.5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
  例如。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私人建房、私房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流失。
  2.6由于“费挤税”,造成了长时期的、多层次的、大范围的税收缺损
  在实际征管巾,收费挤占税收的现象依然,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基金)项目,即经营性、服务业的收费(基金),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营业税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将营业税的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凋。
  3.1增加对税目概括性规定条款.并适当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说暂行条例巾增设一个概括性科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既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保持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范围的同时.营业税在将一部分征税范围让渡给增值税后,营业税亦应在符合税制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稳步扩在自己的征收范围。让分税制更科学可行合理。如将修理修配业、小型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把一些与营业税性质相近的基金收费改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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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克服重复征税的现象
  首先。应允许将代收款项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的“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3’t-费用”改为“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自性质的价外费用,代收款项除外。”因为代收款项是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并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为了避免税收漏洞.要严格界定代收款项的范围。其次,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要及时明确其计税营业额。如规定对订房服务行为、承办会议行为等差额计征营业税。
  3.3调整税率.公平税负。使名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目前营业税税率按税目实行分类比例税率。基本与当前适用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但是由于一些税基和税率配置不合理,出现了名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脱节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可采取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做业,只对其劳务收入计税.并将其税率由3%提升到5%或更高的税率;对于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可适当凋高税率到5%;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调低为3%为宜;将娱乐业的税率恢复改进为区间较为合理的幅度税率;将音乐茶座改换饮食业征税。
  3.4进一步明确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的“凭据”含义应明确为确确实实能使收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凭据如汇票等,才是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并且严格界定其范围。另外。对于提供劳务所收预收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依据不同行业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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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重新规范营业税税目及扣缴义务人的定义.提高征管质量
  根据<征管法>规定扩大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就将私人建房或私房装修中的房主、工程建设单位运费的支付方扩充为扣缴义务人;将车辆年审年检部门、运管、征费部门和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为车辆税收的法定协税人;可以对房屋租赁、其他不动产租赁等租赁行业赋予其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3.6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基金),凡是没有列入国家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不管是否列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应一律征税。对提供有偿服务的。不论服务单位是否为行政单位。以何种名义,凡是收取费用的,均属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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