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弊与改进方向(2)
2016-07-13 01:21
导读:与法制原则也不相吻合。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经过
与法制原则也不相吻合。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经过了十几年,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问题和矛盾,因此有必要根据实践的结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科学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我国实际的税收管理体制,对于我们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提高税务管理效率,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进的相关建议有:
第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我国的分税制立法应坚持“与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政治体制保持一致,与国家立法体制保持协调”的原则。探索成立财税执法监督局或改革充实中央驻各地财政专员办的力量和职能,加强对财政体制和财税政策法规的执行检查。要构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的财税法律体系,以解决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国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以及设立税务司法机构的问题;推行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转移支付监督,减少任意性,最终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科学界定支出范围。只有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才能确定支出范围,以此来作为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显然,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而事权的划分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联。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属于政府该办的事,如义务教育,卫生和环保等公共事务,应该按照其性质划清由哪级政府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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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人。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扩大税基;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农业税,完善个人所得税,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在不违背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对不需要全国统一的、地方特征特别明显的一些地方税的税权下放地方。
第四、要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经济发展影响的力度,提高使用效率。因此,实行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调整结构,压缩规模。另外,要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办法,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区具备一种能够快速发展的能力,推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进而实现综合国力的提高,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五、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精简机构,减少政府级次,实质性地建立三级分税制和分级财政,提高县级财政的统筹平衡能力。贯彻财权与事权配比原则,财税机构改革应统一、同步,应规范收入划分办法,要完善财政、税务、金库收入划分体系,减少人为因素、降低税收成本,合理配比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科学测算收支基数和共享分成比例。
总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财税领域最重要的、最复杂的、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工程,我们还应在实行中探索,在探索中改革,在改革中进步,以建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管理体制为目标,真正发挥税收管理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巨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