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研究(3)
2016-10-18 01:16
导读:(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2% 和8% 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3)设立分公司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对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整体的优化和修改,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