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务合作的现状和前景(2)
2016-11-25 01:02
导读:国际税务合作的现状和面临的新问题 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似乎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一个拥有超国家职能的全球财政管理
国际税务合作的现状和面临的新问题 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似乎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一个拥有超国家职能的全球财政管理机构;对某些跨国的经济活动征收“国际所得税”;开征统一的国际贸易税(可根据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大小来确定税额)。但是,所有这些设想的实现谈何容易,某些专家甚至认为,至少在未来的数10年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关键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的财政仍各自为政,相互间的财政利益难以全面协调。 综观,长期来(自国际联盟成立以后)人们一直在讨论能否签定一个由大部分国家参与的多边的所得和资本税收协定,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然而,至今为止,事实却是违背人们的意愿,这种构想甚至比二次大战前更显得不现实,其原因:一是,出现了很多新独立的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新的税收思想、观点和税法;二是,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税收观点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着严重分歧。例如,为了克服版权付费的双重征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曾就如何建立多边的税收协定进行了长期的谈判。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上的严重分歧,这个协定至今悬而未决。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委员会的专家指出,在未来的数10年不要奢望能成功地签定直接税的多边税收协定。 因此,目前要解决国家之间的这些税收问题,主要的途径便是签定双边的税收协定。就协定的而言,目前各国间的税收协定可分为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有关保障税的税收协定、有关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收协定、提供税收征管问题的行政和法律协助协定、相互提供税收优惠的协定等。不少国家间的政府协议和商务协议中也经常包括一些有关税收的条款。这些协定的主要作用为: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个针对不同所得和财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保护缔约国一方纳税人免受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歧视;确定缔约国间情报交换的制度,从而保证协定条款的执行、预防税收的逃避及协定被滥用。这些税收协定的签定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国的税收关系中,它们不仅是对国内税法条款的一种补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除此之外,税收协定的条款还对正在进行税制改革国家的国内税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1991年与日本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后,已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近60多个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这些税收协定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的姿态。 近年来,欧安会的决议曾建议签定专门的协议来解决税收。这类呼吁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和联合国秘书长的发言中也经常出现。已经问世的一系列税收协定范本对各国间税收协定的签定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如,合作与组织为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税收关系于 1963年、1977年和1992定范本;联合国为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家税收关系于1980年发布的协定范本(据统计,按联合国协定范本签定的税收协定已超过450个);为协调发展中国家区域问关系,安第斯协议成员国公布的协定范本。某些区域集团也致力于就一些具体的税务问题,如对所得的调查和征税等,加强和发展不同国家税收部门的合作。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间,这种合作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出现了一些各国税收部门间新的合作,如联合税收稽查等。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自己的决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肯定了起草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专家组的工作。理事会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案,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加快专家组的工作,尽快提出在国际领域反避税的具体方案。 尽管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销售税等)的征收范围较少越出一国税境,但在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贸易中增值税的国际协调也开始引起有关区域集团的注意。间接税领域中的税收协定也开始在一些区域集团中出现。例如,近年来有关保障税的税收协定也在很多国家出现。又如,欧洲联盟有关成员国间税收协调的指令中就包括:有关统一增值税的执行原则、有关增值税的征收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有关限制出口税收补贴的规定等。 不久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专门限制国家间在税收优惠领域竞争的途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这种越演越烈的国家间恶性的“税收竞争”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无益于各国的财政收入和外国投资。事实是,很多发达国家偏离税收中性原则的税制改革很可能引起别国的抗议,而这种竞争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些成员国中也严重存在。这种竞争已成为有些国家在国际市场中获取优势和吸引外国资本的一种手段。竞争具体表现为:一是制订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的所得不执行累进税率;二是对个人和的生产性投资和积累不征税;三是与毗邻本国的离岸管辖区和离岸中心建立良好的关系,为资本创造避税环境。这个研究 涉及到一些非经合发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如开曼群岛地区的避税地),也包括一些经合发组织的成员因,这些国家为公司制定了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爱尔兰、荷兰和比利时。欧洲联盟也表示反对税收优惠领域的竞争,据说上述工作小组将接受欧洲联盟的领导。1996年12月德国财政部长尤金。什塔尔克在欧洲联盟中发起反“避税地”的运动,他特别批评英国利用税收制度来巩固伦敦作为“中心”的地位和作为对抗法兰克福的“工具”。 有些专家认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在逐步撤消所有各类并不涉及税收的管理,如对外汇汇率的管理,其结果将导致税收将作为确定公司布局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经合发组织的很多材料都谈到,企业的全球化经营加之通信工具的发展将导致各国间为吸引外国公司在税收优惠领域的竞争风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方案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一个标准来对公平的税收竞争与有害的税收竞争加以区别。为此,工作小组正在研究专门的税收制度,确定适用于本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不同的税率。 很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十分积极地开展反“非法货币”流通的斗争。所谓非法货币是指毒品买卖所得、金融欺诈所得、非法赌博所得等,每年约为500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非法货币通过那些内含大量现钞业务公司的商业活动来“洗钱”,如赌场,加油站、游戏机房和饭店等,也有通过某些金融业务来掩盖货币的最初来源地。而位于“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银行又往往迎合这种需要,竭力提供这些服务。 为了抵制这种现象的蔓延,1989年七国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反金融犯罪的国际力量”的组织(FATF)。现在,这个组织附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26个成员国,已公布了40多项方案。其中,最近公布的方案是,警告与非洲塞舌尔发生任何业务的危险性,因为这个国家向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刑事侦查的完全豁免权。不久前,这个组织批评了成员国土耳其拖延“反资本犯罪法”的执行。这个组织的另一个成员国奥地利也被要求撤消匿名的银行帐号。在奥地利这类匿名帐号已达到2600万户,超过了其人口的两倍,违背了欧洲委员会洗钱的协议。这个协议还提出,取消保守银行秘密的严格规定。就连瑞士政府也不得不放松自己的,该国议会允许银行将所有可疑的业务往来通报有关的机构,这种通报不作为对银行秘密的泄露。 21世纪的国际税务合作将面临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研究相关的国际规范,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开展税制的改革,在维护本国财政利益的基础上,努力使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不断扩大的税收协定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合作,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奠定了税收的法律基础。联合国经让理事会的专家组认为,今后国家间的税务合作主要解决问题是:情报的交换;预防逃税和避税的方法;转让价格;各国税务部门经验的交换;研究各国签订和执行税收协定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