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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汤经济下发展税务代理的问题与建议(2)

2016-12-06 01:02
导读:(二)税务代理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供给不足 第一,法制建设不同步。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
  (二)税务代理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供给不足  第一,法制建设不同步。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我国的税务代理起步晚,发展慢,很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职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界定。1994年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法律级次低,相应的约束力弱,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下瞬息万变、形式多样的情况,而且《试行办法》中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处分过轻,把其执业风险下降到微不足道的程度,难免为社会所轻视。  第二,税务代理未能在实质上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有违其独立原则。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就在于其独立性,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而且在实质上也要独立。尽管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基本上都从税务部门分离出来了,但其所承接的业务大都依赖于税务部门的“托付”,靠其行政执法手段生存,使税务代理工作偏离正轨,难以体现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真正面对市场、面对社会。对于这样一种“残次品”,纳税人没有消费欲望。  第三,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我国的税务代理起步晚,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管理税务代理工作。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也仅仅是对税务师、执业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批,对税务代理工作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有效管理。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数正不足、业务素席不高也是症结之一。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始于1998年,1999年才面向社会第一次公开,所通过者绝大部分是在职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上都不符合代理的工作要求。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申专以下学历的占36%,多数代理机构只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  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审查纳税情况、税收筹划等较高层次、较高水准的业务开展较少,代理质量难以保证,使税务代理工作低水平、低层次运转。  由以上可以看出,税务代理的潜在市场虽然很大,但却是处在惨淡经营的境地。  二、市场下税务代理的儿点这议  从税务代理发展的外部容观 环境和自身因素来看,要使税务代理真正走向市场,仅靠代理人员的努力是不行的,还需要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等诸多深层次的改革相配套,以刺激市场需求,保障有效供给。就我国目前发展状况而言,要想让税务代理健康、稳步、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税务代理市场占有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代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步前进,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纳税人认识不够、理解不透的现象,运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从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把自己推销出去,让纳税人从心理上认可并接受这一特殊“商品”。  (二)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税务代理是一种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完善的、规范的税务代理法律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总行,明确代理双充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及连带责任,避免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因法律界定责任不明两税务代理的社会声誉。  (三)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建设。税务代理要独立发展,首先必须在人员、资金、财产等方面彻底与税务部门脱钧,按照独立法人具备的法定条件,由广大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础的阶段,税务代理更是要在代理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讲求规范,吸引“回头客”,使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四)政府适当介入,宏观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委托人对税务代理的需要,不同于消费者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弹性系数比较大。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围内,规客十些“法定代表业务”,以保证税务代理有其行市。在此基础上,可以仿照注册师的管理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程度的法定鉴证权。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积极予以配合,模仿厂家与商家的协议合作关系,对于已经存在代理关系的纳税人在税务调查、稽核特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宽让,为税务代理创造一个宽松的自我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五)深化税制改革。在体制上,目前可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主体税种模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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