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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探析(2)

2016-12-07 01:08
导读:(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所得税的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外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迟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所得税的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外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对外报出。税法规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从这两个规定看,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日后事项的起点和截止时点是相同的,但具体到每一企业来说,则可能不同。  二、所得税会计的趋势  公平税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所得税也是如此。企业所得税不能因为投资主体不同而使其税负有所差别。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最主要是94税制改革后仍保留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导致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与公平税负有相当大距离的竞争环境中。  (一)内外资企业税率不统一  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税收优惠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其实际税率却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实际税率差别很大。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只有11%,而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率达到了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率更高达3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两倍于外资企业,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应统一  我国现行企业税制的基本问题,就是税收不统一,内外分离、轻重有别,集中体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各种税收优惠,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例如,税法规定:在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在获利后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时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同为33%,但各地通常不征3%的地方所得税。这些优惠本质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差别待遇,进而产生了经济扭曲。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取决于税收优惠,而是取决于稳定、资源禀赋、市场份额、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  (三)两税合并时机已经成熟  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稳定的政局环境已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动力,很多外商都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税收优惠的吸引已日趋模糊。另外,我国已步入WTO后的过渡期,现时统一两税,既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也符合WTO关_于歧视性基本原则。而税负上的不统二实际上就是WTO认定的不平等政策,因此,统一两税势在必行。现在统一税负既有上的依据,也有经济上的需要。据统计,2004年全国财政增收5 500亿元,比预算增加了3 600亿元。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1月至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达606.30亿美元,增收额实现了性的突破。这一系列数据传递了一个共同的信息,我国的财政状况为推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还是从国内市场本身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上看,只有把市场经济的公正要求作为前提,加快营造正常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才是符合国家整体战略与市场经济本质的举措。综上所述,不论从国际惯例和规则并轨上讲,还是从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市场环境上讲,都应该使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做到一视同仁,公平有序,以确保税法的公平税负。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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