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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效率限制与税收宏观调控(2)

2016-12-29 01:17
导读:二、税收调控市场的目标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2003年10月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二、税收调控市场的目标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2003年10月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发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政府的税收调控,能够对市场失效进行有效的弥补。政府实施税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市场物价,控制通货膨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持物价和货币的稳定。物价和货币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通货膨胀,使广大工薪阶层和普通百姓深受其害。  2.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充分的利用,是发展一国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包括国家的全部生产要素(劳动和资产)的充分利用,这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国富民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由于资源的充分利用,还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群。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衡量充分就业的标准,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实现国富民强和充分就业,国家必须把充分利用资源作为政府的经济目标之一。  3.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增长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的福利程度。衡量经济增长最常用的指标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与反映经济发展质量的社会方面指标,共同构成反映一国经济增长的评价指标体系。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起伏很小,不存在因增长率的大起大落而造成就业与价格水平的较大波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经济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这两大目标常常是相背离的:刺激了经济增长则可能波及货币的稳定;奉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又易妨碍经济增长。在两难选择过程中,一般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都将经济增长置于首位。  4.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在当今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国际经济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发展国际经济必然会涉及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既影响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也对国内通货膨胀发生影响。贸易逆差过大,外汇储备不足,会影响本国的设备和技术引进;若外贸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剩,也会对国内的物价稳定形成压力,容易引发“输入性的通货膨胀”。所以,应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政策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进行调节,以不断保持国际收支在动态上的大体平衡。  三、税收弥补市场失效的调控机制  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能够对一个或多个宏观经济目标施加影响的经济变量,就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政府如果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将有可能使经济导向一个高产出、高就业、价格稳定和商品、劳务、资本旺盛的较好的经济组合。税收调控是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税收调控的利益驱动机制  税收具有调节的能力,从上说这就是税收的杠杆原理。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税收条件,以此来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的政策措施与制度所决定的税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税收分配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由于利益驱动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的税收环境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自愿地倾向于经济杠杆主体的预期目标。政府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有目的的调节,使纳税人的行为朝着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目标的方向转变,这一机制就是税收调节的杠杆原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因政府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自动产生的。虽然政府征税是强制的,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是自动产生的,是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税收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而自愿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可概括为:首先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其次纳税人因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这种变化变化不具有上或行政上任何的强迫性,只是来源于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一种动力或压力。假如市场主体不能根据政府的税收环境的变化而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其朝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那么,它只能以牺牲自己的更多的利益为代价。  (二)税收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机制  首先,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经济总量是指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经济的供给总量;一个是经济的需求总量。如果经济发展属于均衡的状态,那么经济的供给总量和经济的需求总量二者是大体平衡的。如果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表现为经济的过热或膨胀状态;另一种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表现为经济的紧缩或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中的两种不平衡的状态,都需要政府根据产生经济不平衡状态的原因,进行不同的税收调节。税收调节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解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不平衡的矛盾,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税收对社会经济总量的调节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的发展出现过热的膨胀状态时,政府通过增加对投资的课税,减少对消费的征税,以此抑制过度的供给,刺激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出现紧缩状态时,政府通过对投资的减税和对消费的增税,刺激供给,限制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的发展处于平衡状态时,政府的税收应该是中性的。总之,税收对经济总量调控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一个综合、宽泛的概念,是衡量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他在报告中还指出,要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定宏观经济的增长目标,既要考虑到改革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稳定的需要、宏观经济目标连续性的需要。  其次,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控经济结构。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出发,政府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可以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以引导结构转化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区域经济结构调节、供给与消费结构调节、投资与消费结构调节等。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重点是对产业结构的调节,其根据主要有四点:其一,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化、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广泛,已使一些发达国家由经济向信息经济迈进。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表明,通过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客观,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二,产业结构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产业的技术结构、产业的资本构成、产业的地域结构、产业的规模构成和相应的产品构成等。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中的永恒性主题。其三,在我国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传统的遗产过多,经济发展又处于赶超阶段,市场信息尚不充分的特定时期,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财力资助,以此推动与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合理化。其四,的经济工作任务为税收调节提出了新的挑战,税收调节应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1)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2)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3)适当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4)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5)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6)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7)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7)加大社会就业。  (三)税收调控的约束机制  税收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以弥补市场效率限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具体表现为通过制定税法对纳税人设定义务。为了弥补市场的效率限制,政府要确定出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并要求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应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的方向来选择。那么,如何实现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方向来选择呢,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国家制定与实施税收法律,在税收法律中对市场主体设定义务。通过义务的设定,要求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设定义务的核心是无偿纳税,具体表现为有无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多少。通过强制性的纳税义务设定,使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调整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对市场主体设定纳税义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经济权益,是一项严肃的经济与政治问题,必须谨慎从事,不能滥用权力。如果滥用设定纳税义务的权力,会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国家依法设定义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其一,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主要要素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纳税主体存在,具有承担税收的纳税客体存在,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客体的所属地域。其二,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要素是: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客体合法。其三,税收义务的设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度。主要要素是:税收负担要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税收处罚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实施。  由于税收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经济调控,因而它同其它经济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和优越性:(1)税收的调控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税收可以对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各种经营方式、各种类型的以及社会各阶层居民的行为和收入等进行调节。(2)税收的调节手段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开征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与抵免、免税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加成征税和税收处罚等多种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实施对经济的调节。(3)税收可以对经济实行全过程的调节,具有调节的全面性。国家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环节课税,调节产品与服务价值的实现水平;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环节课税,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可以在支出环节课税,调节投资和消费水平;可以对财产课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存量水平等。(4)税收调节具有与价格调节不同的特征:其一,价格调节属于市场行为,政府的税收调节属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其二,价格调节的目标仅是实现市场均衡,而税收调节包括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多重目标;其三,价格调节不具有主观上的倾向性,而税收调节具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性。(5)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政府的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税收调控是通过强制、无偿的税收分配来实现的,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无代价地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不要求其对等的权利与之对应。根据税收调控中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这种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设定纳税人权利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利要及时设定,建立与完善各种权设制度,有效地保护被调控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税收宏观控制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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