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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探讨(2)

2016-12-30 01:14
导读:二、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全盘规划,稳步推进,建设统一、规
  二、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全盘规划,稳步推进,建设统一、规范、公平、效率和有透明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科技全球化要求的税制体系。为此,应处理的主要问题:(1)改革与调整税制的总体结构,使各税种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协调统一各产业、各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不分企业类别、所有制形式,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制度。授权省级的税收立法应权限清晰,要符合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制度要求,并重视与国际税制衔接。(2)规范税制,完善各税种的组成要素,使之更具有性、严密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3)严格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坚决取消现行各种不合理的区别征税和优惠政策制度规定,对各类纳税人的征税,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涉及国际间的征税,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4)税收政策制度要体现国家战略决策和产业政策、地区协调发展原则的要求,引导经济结构调整,高效率地促进经济发展。(5)将税制纳入严格的法制化轨道,依法治税,依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逐步改行政立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提高税法和政策的权威性及透明度。  对各税类、税种及其基本制度的改革走向有如下具体建议:  (一) 流转税改革  1.增值税改革以完善征、扣税机制为主要内容,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解决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区别内外资企业,进口与国产品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等征扣税机制混乱、政策分歧较大的矛盾。把与商品交易密切联系的一些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同属于企业收入和增值范围的劳务收入,由于不征增值税导致的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分割、混乱的矛盾。对进口产品全额征税,完善出口产品退税机制,取消增值税中间环节的减免税规定,严格确定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2.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税基,把特定消费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  3.营业税在部分项目并入增值税后,连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全并为独立的地方经营收入税,以经营收入为课税对象,中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二) 关税改革  1.按照我国承诺,逐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整顿税收优惠措施,加强关税管理。  2.调整出口关税项目和税率水平,健全管理制度。  3.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加大运用力度 ,保护国内产业。  4.严格限制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加工进口征税的范围,产品不进入保税出口加工区的,应一律照章纳税。  5.从加强关税,同时又加强国内税统一管理的目标出发,将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国内税,改为由口岸国内税务局自行征收,并改变进口环节国内税随同关税一并减免的做法。  (三) 所得税改革  1.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为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以法人实体界定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不具有法入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划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降低税率,统一税基及,调整税收优惠目标规模和重点。  2.把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改革为综合分类税制,重新设计税率、征收预扣率,减少税级,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中外籍个人征税政策上的差异,并在征收制度上与法人所得税协调配合。  (四) 财产税改革  1.把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居民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城镇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适用的城镇房地产税,拓宽税基,调整税率, 扩大财产税的调控力度,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单独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2.把对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个人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调整征税定额,改进征收办法。  (五) 农业税改革  近期目标是按照税费改革的总体规划,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大幅度降低农民税费负担,合理调整农业税负水平。改进农业税征收办法,取消农业特产税,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长远目标是创造条件把古老的田赋式农业税制,逐步并入现行按收入与所得征税的制度,解决延续下来的农业单立税制的,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六) 清费立税改革和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取消一切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对保留的合理收费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对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具有税收功能,且便于征收管理的收费改为征税。有相关税种的,通过增设税目,提高税率,并入现行税种征收体系,不另立新税种,避免同一课税对象设几种税的问题发生,如把城市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把土地使用费并入土地使用税等。现行税种中无相应课税对象的,要开征新税种,如把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收费,改为开征保障税;把对环境保护等的各种收费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现在的各种收费,绝大部分都是地方的,不可能由中央分别为各地区代为制定不同的费改税办法,要借鉴国际经验,在不全国税政统一和中央收入以及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下放地方税的部分立法权,保留必要的干预和否定权。这包括两项:一是对全国性的某些地方税种,允许省级政府和人代会调整税目、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金额。把地方立项的合理收费,并入现行地方税种征收,区别情况,或报中央政府批准,或只报备案。对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政府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权。对中央只负责制定统一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应允许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属于部分地区或少数地区的特别收费,规模较大、符合税收条件的,可根据当地情况,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报中央政府批准,开征地区性的特别税种,相应地取消该项收费。  另外,为完善税制调节体系,在适当时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单独设立证券交易税(相应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并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应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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