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征遗产税争论的法律评析(2)
2016-12-30 01:15
导读:三、 遗产税开征的法律评析 从以上赞成与反对的理由不难看出,出于经济与政策的考虑远多于从法律角度的考虑。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了我国以行政权
三、 遗产税开征的法律评析 从以上赞成与反对的理由不难看出,出于经济与政策的考虑远多于从法律角度的考虑。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了我国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国家特征。而在追求法治的今天,更多地从法律稳定运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应当是对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更有宏观意义的作法。在法治的评价坐标里,公正、稳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们所追求的。 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相关法律上的准备显然是不足的:一、民法体系正处于嬗变阶段,《物权法》正在制订当中,关于个人财产相关规定尚未出台。民事基本法律体系未确定(如未确立死亡申报制度),与开征与遗产有关的遗产税不具备条件。在民事基本法律体系的制订中,应当做出制度安排,为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留出空间。二、个人信息申报制度、财产评估制度、金融制度(如规范现金的使用等)等法律制度不完善,开征遗产税的成本可能高于其收益。法律以追求公正为目的,但法律亦有效率与效益的追求。当一项法律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时,我们应当考虑其替代的制度。而遗产税的替代制度,并非没有。三、虽然我国富者为数不少,但也没有达到多数国民皆富裕的程度。“劫富济贫”不是税收法治的选择。在税收法治的理念里,税收是公民权利的对价,而非政府恣意滥用的工具! 有人以为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以为如果开征遗产税,那恰是决策者操之过急。我们的当务之急应当是建立相对完善的民事基本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行事,非但不能达到决策者预期的目标,恐怕与我们法治的理念也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