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设立原则的探讨(3)
2017-02-01 01:02
导读: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突破过去的那些高费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变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尽可能地将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
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突破过去的那些高费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变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尽可能地将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产或流转中,相对于末端排污者而言,原材料、能源企业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也会相应下降,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使税收足额及时入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对原材料、能源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可以大大减轻在使用环节造成的污染。这不仅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助于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
四、适度从紧原则
环境税能否产生较好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环境税的制度设计,而且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以及采取适当的环境税的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环境税应体现一定的从紧、强制性的效果,这是由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经济外部性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决定的。
首先,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其关键在于环境税税率的确定。较高的税率会使环境税产生较强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清洁生产、环保性消费等新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税产生较好的环境效果。但较高的环境税税率会导致环境税税额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使经济实体为过于清洁的环境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的萎缩,最终使环境的保护也因资金的匮乏而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致使环境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但也应注意环境税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生态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是环境税的本位要求,如果环境税要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的目标,环境税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在考虑经济发展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功能,即使暂时会有阻碍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应采取适度激进的环境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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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环境税的设计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政府从宏观层面制定一个时间表并予以公布,确定环境税的实施阶段,设定每个阶段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每个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这种长期的可预见的实施计划,体现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未来经济行为的可预见性,这样可使环境税具有较好的可接受性,有利于生成一种新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并保证企业行为、个人行为连续调整的积极性。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讲,环境税应促进公民、企业的“环境友好”型的行为理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保护变成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环境问题作为人类活动的后果,是人类过度干预自然造成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核心的传统观念,缺少生态保护的理念,养成了人类对于物质享受过度追求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导致环境损害、生态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应更多依赖于人类行为理念和模式的转变,而不是外部的强制。可以说,我们对于人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有利于生态的行为理念与模式已有正确的认识,但人类远没有把这样的行为理念和模式变成一种自觉。从行为学的角度讲,要使人类放弃旧有固化的行为理念或模式,而转向与之对立的方面,不是几次的宣誓就可完成的。一开始,外部法律制度的强制是必需的,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强化人们的生态意识,逐渐完成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塑造。从这一点讲,起始的环境税设立不能过于宽松,适度强制将是必要的,这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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