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立法模式的类型化及其启示(3)
2017-02-09 01:03
导读:(三)这种选择是对中国不动产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备受诟病。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原因很多,但最为突出的因素主要
(三)这种选择是对中国不动产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备受诟病。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原因很多,但最为突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法不统一。中国现行的税法和法规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制定和修订的,当时的立法背景是要改变税收征管中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优先考虑建构税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价值定位和税法之间的协调就退居其次。因此,重复征税以及税法之间的相互抵触屡见不鲜,房屋和土地税收体系也不例外。二是对同一征税客体,税收执法机关呈现不恰当的多元化。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言,涉及征收或代扣代缴的行政机关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征”出多头必然带来征管的低效率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三是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低下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近年来,中国税制改革一直以简化税制、便利征收、降低成本为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税收具体制度的构建中,提高征管效率成为了重要的考量标准。就物业税制度的塑造而言,采混合分离制的立法模式可以对不动产征管领域中的征管效率产生积极影响。理由如下:第一,采个别财产税制而弃一般财产税制,是对中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恰当定位。一般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合并按一种税率征税,这种税制虽然公平,但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的纳税意识要求很高。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监测到纳税人财产的变动情况,纳税人本人又怠于申报,这种税制的设计将会导致大量偷、漏税的情形发生,从而降低纳税人对法律的行为依赖。因此,从中国的国情考量,采个别财产税制是明智而务实的选择。第二,从理论上讲,房屋和土地是两种性质相似的不动产,且房屋必须建筑在土地之上,将两者合并课税是可行的,有利于简化税制,便于征收,节省征收费用等。第三,混合分离制不仅是把土地税和房产税合并,更重要的是征管机关的统一,税务机关将成为唯一的征管机关。征管机关的统一可消除因“征”出多头所带来的征管效率低下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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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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